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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唐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限期规范农药经营许可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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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广大农药经营者及拟从业人员: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山东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鲁农政法字〔2018〕1号)等法律法规,凡在我县境内原有的和新申请农药经营的农药经营企业和分支机构、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的,都必须依法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截至目前,已发放《农药经营许可证》273份。现将限期规范农药经营许可的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期办证
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限期于7月1日前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1.受理时间:工作日上班时间;
2.受理地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二楼原农业局窗口(鼓楼东路448号原时风科技楼院内东南角);
3.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4.咨询服务:13963513397。
二、限期整改
已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限期于7月1日前整改到位;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三、取缔计划
7月1日前,全县所有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将农药产品全部下架,农药产品依法退回生产企业。
7月1日后,对全县所有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和已取得农药经营许可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经营门店进行集中取缔。
四、取缔措施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五、法律责任
《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77号):
第五十五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二)经营假农药;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前款规定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
被吊销农药登记证的,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5年内不再受理其农药登记申请。
特此通告
高唐县农业农村局
2019年3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