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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状告天猫“二选一”陷法院管辖权之争:最高法院判归北京高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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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14 11: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持续数年的京东起诉天猫借商户“二选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一度陷入法院管辖权之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受理此案,天猫主张此案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2017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天猫法院管辖权异议,天猫不服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二审认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驳回天猫上诉。


裁定书显示,京东贸易公司、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一审提交天猫与简称朗姿公司旗下品牌阿卡邦、万家帘品、Chemist warehouse等品牌在北京签订独家合作;二审补充提交了天猫与户外品牌商家Discovery Expedition在北京签订独家协议的新闻报道。京东认为天猫作为在中国大陆B2C网上零售平台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通过与大量商家签署独家合作协议、公开宣布达成独家战略合作,限定商家只能和上诉人进行交易,直接致使大量商家不能上线京东平台或从京东平台下线,排除、限制了京东在中国大陆B2C网上零售平台市场的竞争,属于本案被控“二选一”侵权行为。因此通过京东提交前述新闻报道已充分证明天猫在北京实施了被控“二选一”侵权行为。
京东认为天猫网络公司为www.tmall.com网站所有者,天猫技术公司为天猫手机APP版权所有者,两被告共同运营天猫平台-天猫商城,为第三方商家提供网上零售的平台和相关技术服务。阿里巴巴公司是在英属开曼群岛注册的控股公司,其在中国等地注册的关联公司负责具体开展在中国的经营业务。
2013年以来,上述三被告不断以各种手段实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在天猫商城开设店铺的服饰、家居等众多品牌商家不得在两原告运营的京东商城参加618、双11等促销活动、不得在京东商城开设店铺进行经营,甚至只能在天猫商城一个平台开设店铺进行经营行为。三被告在中国大陆B2C网上零售平台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了包括“二选一”行为在内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损害了中国B2C网上零售平台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侵犯了两原告、商家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被告应当对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京东请求法院确认三被告在本案所确定的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判令三被告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停止限定商家只能与被告进行交易、停止限定商家不得与两原告进行交易等行为;判令三被告向两原告连带赔偿因其实施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给两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亿元;4.判令三被告向两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具体形式包括三被告在官网域名为tmall.com、taobao.com的相关网站首页,以及相应APP主页上刊登经法院认可的道歉及消除影响声明;判令三被告连带承担两原告在本案中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公证费、经济分析费用、律师费等暂计人民币200万元。
天猫网络公司、天猫技术公司、阿里巴巴公司三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控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产生影响地不同于法定的侵权结果发生地,不能作为管辖确定标准,一审法院并非天猫住所地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也不是被控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行使管辖权的基础和法律依据,本案应当移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京东指控天猫所实施的“二选一”行为,虽然行为的直接对象是在网络平台开设店铺进行经营行为的各品牌商家,但基于网络平台特性,其对市场竞争秩序的影响则不限于各被告的住所地或各被告实施上述行为的直接行为地,在反垄断法意义上,上述行为将对该相关市场内的自由竞争产生影响涵盖一审法院管辖的北京市。同时京东主张天猫三被告不仅在北京地区实际实施了被控的“二选一”行为,而且上述行为的后果也已经及于北京地区,证明北京地区属于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一审驳回天猫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
天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不久前二审认定本案直接、主要侵权结果位于北京,以北京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具有充分法律依据,天猫脱离本案实际情况提出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与侵权行为实施地为杭州市的主张没有依据。一审法院认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具有充分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符合民事诉讼管辖的两便原则,不久前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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