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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全国近百名淘宝店主,12人犯罪团伙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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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5 22:34: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们能让您的店铺一夜间人气爆棚,销量暴涨。”创业阶段为业绩殚精竭虑的网店店主,陡然间接到类似电话或短信,简直听到了致富的福音。然而天上掉馅饼,必定有陷阱,稍不留神,网店店主很可能就被电话那头的“假业务员”给套路了。
日前,坪山法院审结了一起以“提高网店销量”为名诈骗全国近百名淘宝店主的“新类型”跨省特大电信诈骗案,以诈骗罪判处李某伟等12人犯罪团伙十年二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十万五千元至一万元不等罚金。
专挑女装网店以“提高销量”引人中钩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伟伙同褚某严(另案处理)、李某(另案处理)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在宁波市设星某公司,并雇佣被告人秦某灰、张某杰(另案处理)、卢某影(另案处理)担任导师,被告人孙某鹏担任业务经理,被告人何某热、普某峰、梁某严、刘某生、吕某林、林某英、秦某强、张某浩、刘某等人担任业务员,形成了以被告人李某伟、褚某严、李某为首要分子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
该诈骗犯罪集团的作案手法是由业务员在淘宝网上寻找级别低、销量少的女装销售网店,联系店主谎称可以帮助网店提高销量同时提供女装用于销售。随后通过收取网店装修费、引流推广费、促销活动费等方式,骗取被害人支付财物。
该诈骗犯罪集团收取被害人的财物后,并没有实质帮助网店提高销量,也没有提供向被害人承诺的女装用于销售。
该诈骗犯罪集团诈骗了朱某某(居住在深圳市坪山区)等多名被害人,诈骗所得资金总计573462.45元。
团伙作案诈骗全国淘宝店主近百人
在该案件中,由多人组成的犯罪团伙各自分工,共诈骗全国淘宝店主近百人。
被告人李某伟系星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诈骗过程中起组织、领导作用,属诈骗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被告人秦某灰担任星某公司的导师职务,在诈骗过程中协助业务员具体实施对被害人王某某、付某、张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等五人的诈骗活动,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44813.25元。
被告人孙某鹏担任星某公司的业务经理,负责对业务员的管理,同时参与具体的诈骗活动,骗取了被害人周某某等三人10259.2元。被告人何某热担任星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参与具体的诈骗活动,骗取了被害人李某某8550.7元。
被告人普某峰系星某公司的业务员,骗取了被害人杨某某等二十人共计6768元。被告人梁某严系星某公司的业务员,骗取了被害人马某某等十九人共计167558.6元。被告人刘某生系星某公司的业务员,骗取了被害人李某某等二人共计17827元。被告人吕某林系星某公司的业务员,骗取了被害人付某等十一人共计33246.4元。被告人林某英系星某公司的业务员,骗取了被害人张某某16056.55元。被告人秦某强系星某公司的业务员,骗取了被害人魏某13738元。被告人张某浩系星某公司的业务员,骗取了被害人朱某某等三人共计27016.6元。被告人刘某系星某公司的业务员,骗取了被害人陈某8445.7元。
案发后,被告人普某峰、孙某鹏、刘某的家属向坪山法院退还涉案赃款分别为6787元、3754元、8868元。
12人犯罪团伙全部获刑
法院认为,李某伟等12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引流活动、利润款活动及爆款活动等内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并形成以被告人李某伟、褚某严、李某为首的电信网络诈骗集团,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573462.45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法院判决,以诈骗罪判处李某伟等12人犯罪团伙十年二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十万五千元至一万元不等罚金。目前,该判决尚未生效。
据介绍,该案是坪山法院审理的“新类型”网络电信诈骗案,也系坪山法院建院以来所审理的诈骗类案件单案被告人数最多的一宗特大型电信网络诈骗案。
对此,坪山法院法官提醒,网店创业者在涉足装饰网店、提升网店销量时,一定要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要核查服务方的资质和宣传言论是否属实。检查该“提高网店销量”的运作模式是否合理,凡是具有多层次下线体制,需要收下线的服务费、加盟费、推广费、违约金等费用,要保持谨慎态度。
【记者】杨溢子
【通讯员】肖波
【作者】 杨溢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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