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27日,由浙江省消保委提起的首例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已经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浙江省消保委与涉案的7名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将由7名被告人共同履行退一赔三的民事赔偿责任。
该案的一大特点是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未成年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经查,涉案假冒强生婴儿润肤油系由郭某某等人生产,后销售给郑某某等人,再销售给骆某某、柯某某,由骆某某销售给杨某某等人共同经营的淘宝店铺,最后销售至消费者。
截至被抓捕之日,杨某某等人通过淘宝店铺对外销售假冒强生婴儿润肤油销售额共计56万余元。经鉴定,杨某某等人销售的强生婴儿润肤油非强生(中国)有限公司生产,属于侵犯强生(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今年4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杨某某等7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今年6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就杨某某等7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侵害消费者权益一案向浙江省消保委提供了案件线索,并建议省消保委对该案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接到案件线索后,浙江省消保委立即展开调查取证,并组织专家咨询会议研讨,同时报请案审委会议论证。
11月23日,浙江省消保委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11月26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浙江省消保委与7名被告当事人进行调解,当场达成调解协议,杨某某等7名被告人共同退还案涉商品销售款563906.6元,并按淘宝店铺实际销售金额的三倍增加赔偿消费者受到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691719.8元,以上金额合计2255626.4元。同时,7名被告人同意于2021年2月10日前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及浙江省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11月27日下午,强生(中国)有限公司向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来致谢函,对浙江省消保委在知识产权保护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做出的努力表示感谢。
潇湘晨报记者李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