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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卖出58只海鸭获利500余元,海南一农户因标注“国宴用鸭”被罚4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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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6 04:34: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月14日,海南省万宁市农民陈进山收到了一纸《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因在销售家养鸭子系列产品上标注“国宴用鸭”等字样的“使用广告违禁词”行为,他被罚款40万元。
▲陈进山养殖的海鸭对此,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表示,农户响应政府号召通过电商销售农产品这个大环境没错,但销售行为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执行,要遵守《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进行销售——而陈进山经营的养殖合作社,在线上、线下销售过程中使用了“国宴海鸭”这几个广告禁用词,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该综合行政执法局在相关听证会上表示,对该合作社处罚40万元,主要依据《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来执行,因为合作社在销售中没有产生广告费用,拟处罚定在20万元至50万元范围内,故作出40万元的处罚决定告知。
“对于违法事实我们是认可的,但40万罚款太重了。”15日,陈进山的女婿常何电话中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下一步,他们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免于或减轻处罚,“我们确实是不知道这个违法,事后也及时进行了纠正,属于《行政处罚法》中首次且情节轻微的情形。”
【被罚】
“国宴用鸭”涉广告禁词
陈进山今年59岁,是万宁市后安镇潮港村一名养鸭的农民。2017年11月,他成立了万宁笑康南海和牛养殖产销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笑康养殖合作社”),开始从事海鸭养殖。
▲陈进山创办的“笑康养殖合作社”陈进山的女婿常何向红星新闻记者介绍,2020年初,受疫情影响,其岳父养殖的海鸭严重滞销。在当地政府的提倡下,便开设了淘宝店并在网上销售。
常何称,2019年11月至2020年6月期间,岳父曾将海鸭供给深圳五洲宾馆,并有发票凭证。“那家宾馆属于国宴宾馆,他觉得很自豪,所以在淘宝店铺标题、名字和包装上,我们体现了这个东西(国宴)。”

正是出于这番想法,他们将开设的淘宝店店名定为“国宴用鸭笑康牌飞海鸭”,店内销售的“国宴用鸭-笑康牌飞海鸭(海上海鸭农场)”、“海鸭蛋-笑康牌飞海蛋(国宴用鸭)”,也标注上了“国宴用鸭”字样。
▲相关产品包装上均可见“国宴用鸭”字样常何表示,直到2020年10月,综合行政执法局来人检查时,他们才知道自己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查处的时候店铺级别还是五颗红心,也不是钻石皇冠。”常何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淘宝店的级别并不高,“我们确实是不知道这个违法,事后也及时进行了纠正,属于《行政处罚法》中首次且情节轻微的情形。”
2020年10月16日,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此事立案调查。据陈进山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载,经查明:
1、当事人(淘宝店主要由当事人的女婿常何负责)于2020年2月开通的淘宝店铺“国宴用鸭笑康牌飞海鸭”销售的“国宴用鸭-笑康牌飞海鸭(海上海鸭农场)”、“海鸭蛋-笑康牌飞海蛋(国宴用鸭)”均标注“国宴用鸭”字样;当事人淘宝店自2020年2月至10月,共销售58只海鸭,销售金额为8691元,违法所得568.4元;因当事人在线下销售的海鸭产品未进行销售口账登记,所以线下产品销售金额无法计算。
2、当事人使用的笑康牌飞海鸭养生类等4种包材包装上标注“国宴用鸭”等广告禁用词汇字样。当事人上述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该决定书显示,当事人的相关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以下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规定,该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给予行政处罚:罚款40万元整。
2020年12月21日,执法局向陈进山送达《行政处罚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处罚款40万元。陈进山不服,提出听证申请。
▲相关《行政处罚处决定书》显示,陈进山经营的合作社拟被罚40万元【代理律师】
应依据“虚假广告”处罚
2020年12月31日,万宁市综合执法局就相关事宜举行听证会。会上,陈进山委托海南业茂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申请人进行了申诉答辩。
据常何提供的答辩状显示,答辩人提出,笑康合作社通过电商平台销售农产品,是积极响应政府的政策号召;答辩人文化程度低,是在毫无意识的情况下做出了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在该合作社已停止违法行为后,应将重心工作放在教育普法上,而不是直接做出巨额罚款的决定。
答辩人认为,“国宴海鸭”不属于广告禁词,并未使用“国家”“最”“级”等广告极限用词。相关证据显示,答辩人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6月曾给深圳五洲宾馆提供海鸭用于餐宴,而该宾馆属于国宴宾馆。此外,农户售卖的海鸭均价149.8元/只,属于正常市场价格,并未损害到消费者的知情权、财产权等权益。
▲相关《行政答辩状》(部分)答辩人还称,即便农户擅自使用“国宴用鸭”已经违法,其所违反的也仅是《广告法》中属于“虚假广告”的范围,处罚也应以《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以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相关文件显示,当事人在听证会上提出,购买淘宝直通车用于推广宣传标有广告用语“国宴”的海鸭、海鸭蛋2种产品的广告费为178元,按照答辩人的说法,即,应处以178元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对其处罚40万元,没有充分考虑从轻、减轻情节,处罚过重。”答辩人称,应按《行政处罚法》中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进行从轻、减轻甚至免予行政处罚。
▲合作社的海鸭加工处理工作场景不过对此,执法局在相关决定书中指出,由于当事人提供的购买淘宝直通车订单截图不能直接证明该笔费用用于涉案店铺(当事人后续也未补充相关直接证据), 故本案无相关广告费用。
常何告诉红星新闻,他们确有在淘宝直通车购买推广,“就是交钱给你流量,但是这项订单截图没有被执法局认可,我们1月13日才收到淘宝方面寄过来的发票。”据其提供的发票显示,常何总计支付“信息技术服务软件服务费”1963.77元。
常何再次强调,在去年10月9日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就已经将店铺产品下架,“并未造成严重后果”,而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属于《行政处罚法》中首次且情节轻微的情形,应该减轻或免于处罚。下一步他们拟向法院提起诉讼。

电商销售农产品也要遵守广告法
1月15日下午,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明确了相关处罚的依据,“针对常先生提出‘从轻处罚’的事由,暂时不便进行回复。”
据南国都市报报道,听证会上针对陈进山委托代理人提出的异议,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答复称,农户响应政府号召通过电商销售农产品这个大环境没错,但销售行为必须按《广告法》执行,要遵守《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进行销售。
涉事合作社在线上、线下销售过程中使用了“国宴海鸭”的广告禁用词,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该局对该合作社处罚40万元,主要是依据《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执行,因为合作社在销售中没有产生广告费用,拟处罚定在20万元至50万元范围内,故作出40万元的处罚决定告知。
红星新闻记者 李文滔 孙钊 受访人供图
编辑 李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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