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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网络购物已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买家秀”和商品评价,在买卖双方间努力构建信息对称平台,为更多买家下单选购商品提供重要参考。
但同时,一些恶意评价等商业诋毁行为也就此出现。对于这种“恶意差评”,法律有招没招?近日,广州荔湾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给同行写恶意差评
记者了解到,黑某羊公司、廖某标、森某星公司、德某忆公司均在淘宝网或天猫网上开设了店铺,主要销售沉香及沉香木工艺品,廖某森为森某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16年2月,森某星公司员工李某,在黑某羊公司的淘宝网店里购买了沉香手链四条。
李某在确认收货后,对上述订单商品发表了超过百字的评价:“第一,卖家的服务跟态度非常差……第二,珠子做工一般,跟图片相差较大,实物根本没那么油润,而且味道很刺鼻,没有一点沉香的香味,怀疑假货,不然也是处理过的货。第三,价格虚高,刚买没见天就降价两百多块,都说沉香水深,没想到这么黑……”
黑某羊公司随后就上述订单评价向平台经营者——浙江淘宝公司投诉。淘宝公司评定,上述订单评价为同行恶意差评,并对该评价进行了删除处理。
黑某羊公司认为,李某、廖某标、森某星公司、德某忆公司、廖某森恶意串通共同作出恶意差评的行为,已经构成商业诋毁,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了其公司的商业信誉和法人名誉。
于是,他们起诉至广州荔湾法院,要求五名被告赔礼道赚并共同承担维权费用。
判赔4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黑某羊公司与廖某标、森某星公司、德某忆公司同为在网络上经营同类商品的经营者,存在竞争关系,属同业竞争者;
李某发布了带有明显贬义性质的评价,但该评价内容无充分证据,且淘宝公司将之认定为恶意评价并作出删除处理;
考虑到李某所购商品的金额较大,且其未申请退货等行为不符合普通消费者交易习惯和生活常理,法院认定,上述评论属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构成商业诋毁。
经查,法院确认了李某为森某星公司员工,其上网设备、IP、收货地与几名被告经营的网店存在关联,多名被告的网店之间收发货手机等也存在关联。
综上,法院判决李某、廖某标、森某星公司、德某忆公司共同向黑某羊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4000元。
一审判决后,黑某羊公司、李某、廖某标、森某星公司、德某忆公司均提起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知多点|网购差评在什么情况下会构成商业诋毁?
商业诋毁是指经营者自己或者他人,通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品声誉或者商业信誉,以削弱其市场竞争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法官提醒,涉及网购差评的商业诋毁行为大多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在侵权主体、侵权事实的证据搜集方面均存在较大困难。
面对侵权行为,被侵权人最直接有效的维权方式一般是通知、申请网络服务提供者或网络平台开办方,让其利用技术优势对评价内容进行审查判定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法院会如何判定网购差评是否构成商业诋毁呢?一般考量以下四方面因素:
第一,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在判断各主体与涉案行为是否存在关联时,法院会结合网络平台开办方基于各类有效线索和大数据原理,对各主体网络行为作出的数据分析,进行综合考量。
第二,行为人是否存在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行为。这一方面,需要行为实施者提供证据证明其评价的客观性,另一方面可以综合涉案商品或服务特性、普通消费者交易习惯、生活常理、独立第三方平台的判定结果等因素进行考量。
第三,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存在通过“差评”削弱竞争对手市场竞争能力,以谋求自己市场竞争优势。网购买家作出的评论具有一定主观性,只要不是基于恶意目的且表述适度、客观,应尊重其表达自由。
第四,行为是否造成一定损害后果,即是否削弱了市场竞争力、降低社会评价度、损害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等,以及损害后果与评论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记者】陈伊纯
【通讯员】荔法宣
【作者】 陈伊纯
【来源】 南方法治南方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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