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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卖家以次充好,男子打赢14.5元官司,获赔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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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9 03:32: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 | 都市现场综合象山法院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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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起赔偿金额,我们更在意诉讼结果向社会及售假者传递出的信号,呼吁各方正视售假这个问题。”原告罗某如是说。近日,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对罗某诉淘宝电商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判令被告淘宝电商赔偿原告罗某经济损失500元,驳回原告罗某其他诉讼请求。


2019年5月,罗某在淘宝某电商网店以14.5元价格,购买7号南孚电池10节,收货后,发现电池电量很小或者无电,从外观上也与正品南孚电池存在明显差别,就向淘宝网络平台申请客服介入,之后,淘宝电商承认其销售的电池是劣质产品,对罗某表示歉意,并愿意把14.5元退还原告,并对涉案网店销售的上述商品,做了下架处理。但罗某表示不同意如此处理,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淘宝电商赔偿500元及淘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经庭审调查,涉案的10节“7号南孚牌电池”与正品7号南孚电池,外观上存在明显差别,电池表面印刷图案也不一致。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淘宝某电商在被告淘宝公司建立的淘宝网络交易平台上,销售给原告的“7号南孚牌电池”,确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欺诈行为,应当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500元。被告淘宝公司在收到原告的投诉后,即与原告沟通并对上述商品做了下架处理,采取了必要措施。原告要求被告淘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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